我们在买房前都会通过看楼盘的宣传广告了解信息,所以有很多人开发商选择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年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有哪些?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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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初,李某某前往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东湖湖畔的楼盘营销中心看房,售楼员向其作了关于楼盘优势的介绍,重点说明23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同时向李某某赠送了楼盘宣传单及室内平面图。李某经反复权衡后,于同年3月7日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购买23栋2单元16b室。房屋总价100.12万元,首付款30.036万元,维修基金1.0012万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8月底。
交房日期届满,李某某前往收房时,发现其所购买的23栋前新建了一楼31层的高楼,完全遮挡了室内看湖的视线。为此,李某某拒绝收房,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代理策略:
我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后,确定本案有两个焦点。一、开发商是否存在关于23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的虚假宣传。二、解除合同后,李某某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围绕以上两个焦点问题,我一方面收集了营销中心向李某某发的宣传单,发现宣传单中有“浩渺东湖,尽收眼底”的广告语。同时,收集了售楼员的电话录音,售楼员解释称,以前12楼以上确实可以看来湖,是因为规划修改后,才新修了31层的高楼。另一方面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解除合同后李某某所购房屋与市场价的差价损失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2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李某某交纳的首付款30.036万元,房屋维修基金1.0012万元;三、由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62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周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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