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国市场交易中的有些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来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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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法律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中国市场交易中的有些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来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市场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中国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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