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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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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凄凉 浏览量:12023-03-02 1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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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同类型公司之间一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是良性公平的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进步,但是难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有哪些?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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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六条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三、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涉及条款:新法第九条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四、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涉及条款,详见新法十二条。

五、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七条。

旧法商业标识混淆类赔偿参照商标法300万以内赔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参照专利法1-100万元赔偿。而新法将两类侵权案件统一规定按照300万元以内赔偿。

六、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八条。

旧法有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老赖不主动变更的,无法执行。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责任编辑:楚雨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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