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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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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人们一听拍卖多会想到画作、珠宝等珍藏品,而今其实拍卖已经发生了变化,最值得一说的就是法院在执行中会出现的强制拍卖。那么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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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院强制拍卖程序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二、什么是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三、强制拍卖的特点

1、实施的强制性

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2、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3、拍卖的法定性

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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