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当中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若承租人未按照规定参加拍卖则应当视为放弃该权利。网络司法拍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缺陷,例如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监管机制缺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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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拍卖过程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制约司法网络拍卖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
2.监督机制缺失。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是有次数限制的,如果是动产,一般进行二次拍卖,如果是不动产,拍卖次数为三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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