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名下的房产往往是会被法院拍卖的,那么你知道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处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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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司法拍卖的房子是能买的。司法拍卖的房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法院将其作为抵押的房子进行拍卖来偿还债务。司法拍卖的房子具有价格低、房源少的特点,一般是拍卖成功后,房屋物权就可以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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