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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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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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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剑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快剑阁县农村土地资源市场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剑阁县农村土地流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剑阁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它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剑阁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其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及流转权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流转,需经产权单位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原有的集体、国家所有性质。

(四)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经流转取得的土地,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经营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势适度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换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证书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向发包方提交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相应证件,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家庭承包户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以联合土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发展农业合作生产,股份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时,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它方式流转。

第十一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间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双方签名盖章,各执一份。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再流转。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土地流转基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经费。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意见平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审批。承包方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需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在期限内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流转管理部门送交审批。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回复也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

经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土地再次流转的,不提交申请及审批,但需向原发包方和土地管理机构提供备案资料。

审批权限:一年以内的流转,由发包方审查批准。一年以上土地流转,一次流转面积10亩及以下的,由发包方审批;一次流转面积10-100亩(含1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流转100亩以上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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