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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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通知书;
2.出让和使用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3.投标书;
4.中标证明通知书;
5.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上述文件具有不可分割的完整作用,并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为中文文本。
三、投标者为准备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责,受让人为获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责。
在前款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6个月前,除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以依照《条例》第12条、第41条的规定,申请续期。
续期时应按受让人提出申请当时的市值另订出让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五、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1.土地面积:平方米
2.土地用途:
3.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六、投标者报价一律用美元计价。如中标,境外企业应以美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外合资的境内方、境内的中资投标者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比价,以投标前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提供的 外汇牌价(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决标时除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有效性外,以出让金总额报价高低为标准,价高者中标,且不得低于底标。但市房地局并不一定接受最高出让金报价或其他任何投标书。
投标文件必须包含:
1.填写好的投标书。
2.有关投标者身份的有效文件(如由企业、经济组织投标时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其证件、注册地、最新营业注册证件副本;或由个人投标时的投标者身份证件、国籍、身份证编号等)。
当投标者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代理人时,应在投标书中声明已获得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文件。如果中标,应出示该有效委托文件,并由委托人作为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如不作此声明,在投标书上的签名人即被看作是以投标者本身的名义投标。
当投标者是合伙人共同投标时,应按上述有关投标者身份的有效文件规定填写,并分别签名。
1.投标者必须随投标文件一并投交可以被本市营业的银行接受的、能立即兑付的美元现汇银行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境内的中资投标者可以能立即兑付的人民币现汇银行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以投标前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供的外汇牌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2.该本票(支票)必须以市土地管理局为抬头(中文书写)。
金额为投标者所报出让金额的5%最为接近的整数,该本票(支票)有效期至少到年月日止,此前任何银行本票(支票)均不得撤销。
3.所有未中标的本票(支票)都以未兑现形式保存,中标者的本票(支票)将于本《招标通知书》第11条规定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发出时兑现。
4.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出让金的一部分。
5.其他未中标者所投交的投标保证金本票(支票),将在本《招标通知书》第11条规定的《出让合同》签订以后的15天内,按投标书上的地址返回投标者。
封套外应注明:“市土地管理局收,市地块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所有的投标文件一经投入后,都应遵守在投标书中的承诺,不得退出。
不具备投标者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标时限送达的标书,可被决定无效。
开标以后,市土地局有权要求投标者对投标书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或必要的补充。
开标、评标和决标由 公证处公证。
十一、市土地局对中标的投标者发出《中标证明通知书》,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中标者被认为会按时按投标书上的地址收到上述《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者,如不在《中标证明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的,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不予发还。
十二、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出让金,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不得施工。
十三、受让人除按时交付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外,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付税款。
受让人如果是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时,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是台湾同胞投资,可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