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一种全面经济的责任制形式,对于基本建设领域来说,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标投标主要由施工单位以及招标单位组成,正常情况下,招标单位会严格的要求投标人,如果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被毁取消投标资格。那么什么是违规操作招标?下面请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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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规操作招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际操作中,想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想方设法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使项目达不到强制招标的规模要求,从而实现直接发包的目的。
(二) 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违规自行招标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由熟悉招标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
(四)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合同签订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