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网贷的方式去办理贷款,网贷有利有弊,那么你知道网络借贷的危害具体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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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的危害具体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网络借贷具体有以下危害:网贷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网络贷款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校园网络借贷发生的一些风险事件,与其自身存在的法律争议密切相关。
第一,借贷双方主体资格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与他人进行借贷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借贷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年龄、智力的借贷活动,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对此,校园网络借贷需要确认借款人年满18周岁,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以避免借款合同效力出现瑕疵。不过,有的大学生可能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问题规定模糊,比如:在《趣分期用户注册协议》的第1条“本站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中的1.2规定,“您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您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存在缺陷,“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大学生而言,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理解其含义。另,其1.3规定,“您确认,如果您在18周岁以下,您只能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参与下才能使用本站。”这条规定中的“监护参与”具体指的是什么行为?是否等同于“同意授权”?网贷平台是否有能力确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在受监护的状况下使用本站,显然都是问题。在《分期乐用户注册协议》中存在同样的问题,除第1条“本站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中1.2规定“用户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即视为用户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关于客户的资格问题未做其他规定。虽然我们并未发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为未成年大学生提供借款服务的案例,然而,由于此类平台审核制度存在的上述欠缺,以及为了及时抢占市场的需求,不能排除他们将部分未成年的大学生作为自己的客户。
第二,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存在一些法律争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高于24%低于36%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不予保护”并非指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这部分利息需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来约束。即便约定的利息属于民间认为高利贷的范围,也并非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催债方式适当,单纯的催债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为了规避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定,校园网络借贷向借款的学生正式收取的利息通常都在年利率24%以下,但如果加上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等,则可能远超过36%。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利息的限定并未明确包括各种收费在内,使得校园网络借贷钻了法律空子。
第三,在实践中,校园网络借贷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借款额往往并不一致,这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活动中,曾出现合同约定和实际借款额不符的问题。据《工人日报》报道,某平台可为本科生提供1万元贷款,但是真正到账的金额并不是1万元,而只有8000 元,差出的2000 元被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暂时扣留,等贷款还清才会打给借款人(张翀,2015)。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实际借到的只有8000元(实际可能更少),却支付了10000元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显然不公平。在我们的实际调研中,此种情况并不少见。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利用预先扣除所谓“保证金”的方式使得自身风险下降,却损害了借款人正常使用资金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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