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哪些,如经营条件、互联网保险跨区域经营问题,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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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安排亦提上日程。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加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
所谓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简单而言,即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
自1997年产生第一张中国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单开始,互联网保险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7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过去几年时间内,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更是出现爆发性增长。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投保客户数量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
但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潜在风险亦引起官方重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表示,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仍存在诸多挑战,如市场机制有待成熟、保险产品有待升级,也存在包括信息安全等风险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针对经营条件,《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跨区域经营问题,《意见稿》提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将放开地域限制。
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险企经营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对中小险企而言,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
不过,《意见稿》指出,有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是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机动车保险产品。
针对第三方平台,《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对于非固定收益产品,“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等。
(原标题:官方拟发布新规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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