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向新三板市场进军,但是新三板业务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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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明确了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也纳入了监管范围。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2013年 12月26日,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修改的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就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过 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文件应该说是为新三板配套的,突破200人上限成为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不过,虽然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时,需要由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证监会豁免核准),这也给企业挂牌进程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券商和律师也建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尽可能将其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
股权代持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新三板挂牌转让产生的的法律影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会被处罚的风险,表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以及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时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二)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三)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报商务部门审批;
(六)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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