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那么除名是否需要进行送达程序呢?除名的具体操作流程又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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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有送达程序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除名有送达程序。
(一)依照职工的旷工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切不可遮掩、隐藏;
(二)针对违纪职工旷工的事实给予批评教育;
(三)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对违纪职工的除名决定,交由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
(四)作出除名决定,制作除名处理书;
(五)依法送达。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不改;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不违法,但公司对股东除名需要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程序制度来执行。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该法的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态。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无论是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还是通过认购公司发行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都无权剥夺其股东资格,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股份回购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