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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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作中受伤也构成工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于2011年8月份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3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9月12日,李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与该单位的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维持了莒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规范用工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要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有利的。(崔荣涛)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