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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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建立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
(2) 统一职介机构开办标准,规范职介服务流程,完善对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介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措施,全面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管理制度。
(3) 实行职介机构登记管理与职介资格准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职介服务网络。
(4) 树立职介工作"社会效益和服务第一"的观念,强 监督检查,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及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开办或兼办职介机构的标准条件,对已建立的各类职介机构进行认真审验,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按省劳动保障厅"苏劳就[1999]28号"文件要求,做好开办职介机构和兼办职介业务工作人员的职介资格培训工作。对于1999年9月1日前成立的各类(含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介机构或从事职业活动的单位,其负责人及半数以上工作人员在2000年6月底前未取得《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不予颁发新版《取业介绍许可证》,不得从事职介活动;对1999年9月1日后新办职介机构或兼办职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名,并由各省辖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汇总,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统一参加省里组织的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厅颁发《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
(1) 凡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已开办或需开办职介机构,以及已兼办或需兼办职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章程、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经县以上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后,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给定的证书编号,签发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 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介机构以及国家未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介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介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介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 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介活动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职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终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1)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完善对各类职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规范服务和管理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各类职介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职介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建立职介工作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非法中介机构、乱收费、坑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30日 苏劳就[19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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