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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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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含义解释

申办条件和程序

实行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年审和年检

(一) 含义解释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职业中介(非家政服务类)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办条件和程序

1.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从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并按照本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4.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新的行政区域内,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实行执法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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