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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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流入劳动力征收管理费、调节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以及中央、外省在津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成建制队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用本市农村流入本市城镇和外省流入本的劳动力(下称流入劳动力),均应按规定交纳招用流入劳动力管理费(下称管理费)。所招人员属我市规定限制招用行业、工种人员的,应另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招用流入劳动力调节费(下称调节费)。
流入劳动力进入我市务工、经商,需领取《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证》或《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1) 招用外省劳动力按每人每月20元交纳管理费。
(2)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按每人每月10元交纳管理费。
(3)属于限制招用流故劳动力的行业、工种,招用人员时应在交纳管理费基础上另按每人每月40元交纳调节费。
(4)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建制队伍,管理费和调节费减半收取。
《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证》按一次性成本费核收,每证6元(流入劳动力本人负担)。
(1) 用人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所交纳的管理费和调节费,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市物价部门为各区、县申领流入劳动力管理费、调节费收费许可证。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取流入劳动力管理费、调节费时,应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证。
(3) 劳动保障部门所收取的管理费和调节费,统一上缴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专廖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津劳就字[1991]第90号,财综联字[1991]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收入科目项下增设"调节费收入"的二级科目,单独反映其收入情况。
(1)原市政府关于《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细则》(津政发[19]142号)中规定的招用临时工手续费、管理费和市政府关于《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10号)中规定的雇主雇工应缴纳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不再收取。
(2)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取的流入劳动力管理费、调节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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