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境内到上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享有什么待遇?以下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4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中关于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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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待遇最新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五章 持证人待遇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2]《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5]《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6]《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7]《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8]《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9]《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10]《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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