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好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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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何时为劳动者遮风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签合同 干了白干
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小许,在西宁市一家餐馆干了两个月,但至今未领到工资。小许在离开餐馆前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对小许说,实习期未满,没有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记者在小许打工的餐馆采访时,老板理直气壮地说,小许来的时候已经给她讲清楚,实习期三个月不拿工资,实习期满后,月薪300元。现在她连实习期都没满,谈不上拿工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打工者在打工期间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打工者维护权益的“护身符”。用人单位在雇用工人时也应当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招聘,并且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小许打工一事而言,小许和餐馆双方都有责任,因小许打工时间较短,双方应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这位负责人还特意提醒说,打工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打工者干了也白干。
工程被转包 工钱难要
今年春节前,互助土族自治县边滩乡的张福邦等农民来本报反映,2005年4月15日至6月底,他们33名民工到杂多县修桥,工程项目是一个叫朱振的人承包的,修了不到10天,因材料供应不上,工程被迫停工,工地负责人借故回了西宁,民工被困四十多天,后来,大家变卖了部分工程设备才凑够路费回了家。他们将老板起诉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后,法官查明,工程是经过转包的。可是,由于没签订任何协议,他们的工资一直没要到。
为了清欠农民工工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钱的单位取消工程招投标资格。尽管这样,一些中标单位将不能转包的工程作“技术处理”后,蒙上“承包”的面纱转包出去,“承包”到手的包工头将工程“包装打扮”一番后再次出手,从中捞取转包工程的“辛苦费”。层层扒皮后的工程已无钱可赚,甚至包工头连工人的工钱都难以支付。
不签合同 “三金”难保
在西宁市一家超市打工的小王向记者反映,他在这家超市已上班两年多了,老板始终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口头商定工资后就完事。有一次,他提出要老板给他交“三金”的事,老板当时没说什么,没过不久,老板说他干得不好,业务能力不强,把他给辞了。小王说:“要是我主动提出来不干,老板就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我们这些外来打工者,为要几百元的工资,一趟一趟地找老板讨要,光路费就要超过工资,时间长了,工资钱就成了死账。”
据了解,目前西宁市多数规模较小的饭店、商场、洗浴等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数打工者是通过熟人介绍或看招聘信息自己找上门的,经老板面试同意后,先试用一段时间再确定工资多少,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就算签了劳动合同,每个员工的去留还是老板说了算。一位商场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由于商场员工的流动性特别大,员工队伍很不稳定,没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商场与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外,一般的商场都不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口头协议。
劳动“协议”成 “不平等条约”
不签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就很难认定打工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每年年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打工者追讨工钱,常会遇到没劳动合同这道坎。
据部分打工者反映,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与打工者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而是用劳动协议来应付打工者,协议上的条款看起来更像职工守则,对企业主制约很少甚至没有制约,而对打工者有很多制约。这样的协议,实质就是“不平等条约”。还有一些企业主,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成一项奖励,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大多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而与靠体力谋生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在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十几位来自四川的女工这样对记者说:“我们进厂已经两年多了,没人知道劳动合同‘长啥模样’,薪水全由老板说了算,没什么商量的余地。至于什么保险不保险的,我们都没听说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出于何种理由,都是不合法的。
不签合同原因何在
为什么劳动合同难签?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劳动力过剩,就业岗位紧缺,“僧多粥少”的现象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可在大量求职者中任意挑选。
首先,就全国各地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用工者是“上帝”,打工者想平等地签劳动合同,几乎是一种奢望。其次,政府部门对非法用工查处力度不够,给“黑心”老板榨取打工者血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即使主动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打工者提供的也是一份条件极为苛刻的“劳动协议”,内容大多有利于用人单位,很少考虑打工者的利益,因此也无法保障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用人单位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打工者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只能给予数额不高的罚款,其他并无利器可用,根本伤不了“黑心”老板的筋骨。
监察机构力不从心
大量不签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一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部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养老保险等条款随意性大,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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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押金或抵押物,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押金和抵押物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员工与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要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经培训、试用、考核合格后,即视为正式职工,就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当时由于其他原因未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补签。当然,未签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只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劳动、法院等有关部门也一样会认可。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四金”,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诸如“伤亡自理”“后果自负”等“生死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法律保障资格,任何欺诈、胁迫、恶意侵害任意一方利益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如工资待遇模糊、社会保险自理等不合理条款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要履行法律规定的鉴证等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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