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伤残待遇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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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级至4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5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5、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
(2)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
(4)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6、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7、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8、因工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事故发生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计发。
参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工伤处理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皖劳办字[1998]326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8 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2月8 日
参见:《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169号)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0日
执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参见:《关于1-4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复函》(劳社秘[2001]300号)
发布日期: 2001年9月19 日
执行日期: 2001年9月19 日
[1]《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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