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赵屯乡一企业职工李某,因公寻致6级伤残,经过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企业法人一次性承担受害人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以及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54978.80元(住院期间治疗费由该企业已经前期给付完毕)。然而,对于劳动仲裁的这一决定,企业表示:不能全部接受。于是,便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状告行政仲裁,反将这位6级伤残职工李某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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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职工竟成被告 老板“好心”化泡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属于公司职工无疑。2006年11月4日,被告在原告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多个手指损毁,被迫切除。2007年2月25日,经过鉴定,认为构成6级伤残。随后,由瓦房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法人一次性承担受害人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以及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83198.80元(住院期间治疗费由该企业已经前期给付完毕),原告方表示:不能全部接受。故请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1,继续保留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及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5.1万元钱;3、不予支付被告12月工资,而应确定付给半年工资6289.20元为宜。
对于原告这种诉求,被告认为,继续保留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看似属于企业法人老板的一片“好心”。然而,他却不能够隐藏其人不想再进一步给予被害人以合理补偿的真实用心。事到现在这步田地,被害人早就明确表示:自己不管这家企业今后工作如何安排或是照顾,你不掏钱赔我,我就不干,解除彼此之间这种劳动关系。
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若问结果如何?最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以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87号)文件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方最终败诉。由企业法人一次性承担受害人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以及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83198.80元(住院期间治疗费由该企业已经前期给付完毕除外),同时,该企业还要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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