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每年的12月至来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的高峰期。由于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方面的规定不是很细,此类纠纷的解决往往要参照相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处理,这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的不便。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就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盘点,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应及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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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约继续用工纠纷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高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于近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将要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几位职工仍在公司工作。高先生为此咨询,如果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他们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维权提示:
本案中,职工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前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未续签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当然不必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曹先生系某机电设备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9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
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公司向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曹先生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以不再支付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要挟,迫使曹先生签字。他为此咨询,公司可否支付经济补偿就能单方解除合同?
维权提示:
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有特别约定在先,即:“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生效并延续。
公司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后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民事法律关于“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曹先生有权拒绝。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可寄出平信后,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11年了,若再续签,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两天后李某又以传真形式向公司发出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公司承认先收到传真信,但公司仍以李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据,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维权提示:
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达相对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需要单位同意。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旦到达单位,劳动者就不得再撤销,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具体到本案,其特别之处在于,李某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又以传真形式发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且传真先于平信到达公司。此种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第17条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李某以传真形式发出的“撤销通知”先于或者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到达公司都构成对辞职要约的撤回。此种情况下,公司仍执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李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学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