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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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裁决: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事项的约定,即李某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作为原公司的员工,向原公司隐瞒其同时服务于另一家同行业公司的事实,并在擅自离职后带走原公司的客户源为新公司服务,这种行为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事项的约定。
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理由裁定:李某应对原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保密条款,即李某必须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如有违反,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所以李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及李某作出的书面承诺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应受其约束。但李某作为原公司员工,擅自离职且带走自己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积累的全部客户源为新公司服务,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李某应对原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