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7年12月入职到液压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担任销售经理。至2009年6月2日液压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份,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30日正式解除。理由是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用车管理制度》。王某认为自己根本未违反过该制度,故委托宋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仲裁请求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二、补发拖欠工资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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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液压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用车管理制度》,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其以此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对王某提出的拖欠工资的请求,因液压公司中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已同意支付,故对其液压公司所称未完成销售任务,工资只能发放一部分主张不能采信,综上,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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