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某日中午乘单位司机师傅不在,未经允许开车出去办私事,回来的路上王某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恰碰上了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于是东窗事发。公司以王某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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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企业需要公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王某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显然,王某开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就有关的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明示,从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俯拾皆是,究其根本原因一方面是对有关的法律不够了解,而另一方面则是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向劳动者明示过。有的用人单位把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揭下来,向仲裁员指着图钉扎过的痕迹说:“这是我们贴在墙上的,您看还有钉子印呢。”有的则反诘仲裁员说:“你说我们应该怎么证明?”其实,证明方法有好多,可以在发放《员工手册》的同时要求员工签字即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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