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在任总经理期间,由于管理、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该宾馆的主管部门认为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因而2004年8月对陈某作出了“停工停薪”的决定。决定中未确定停工停薪期限,也未规定发给生活费。陈XX认为宾馆经营不善不光是我个人责任,是受外界条件影响,再说经济帐目并未结算清楚,不应仅追究我个人责任。陈某于2005年3月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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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对员工实行停工停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保障部门在查清事实,调解达不成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决:撤消该主管部门对陈某“停工停薪”的决定,陈某对其经营亏损应由有关部门审计后确认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可以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一、“停工停薪”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停工停薪”未明确期限是否对,一般“停工停薪”期限是多少时间
评析:
一是停工停薪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该案中,陈某虽然给单位造成亏损应负主要责任,但主管部门作出的这一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且陈某也不属违纪之列,故采取这一处理做法不妥。
二是停工停薪处理应有一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对犯错误职工,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情况的不同程度,可以作出一定期限的停工停薪检查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应发给生活费。无期限或期限过长的处理都是不对的。该案中陈某被停工已有7个多月,主管部门既不作出具体处理意见,也不安排上岗,又不发给生活费,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变相的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当然,对职工因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也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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