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在法律上解除限制的情形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怀孕女职工的权利有不被随意解聘的权利、调岗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工作期间保证孕检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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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法律上解除限制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怀孕女职工在法律上解除限制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决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的办法有: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对怀孕女职工降薪,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未经女职工同意,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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