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总工会召集女干部和女工代表,对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行讨论,希冀为女职工的职场生活寻找全面保障。杜绝性别歧视,更好维护权益“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证就业。”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李秀华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代表对此深表赞同,并希望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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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杜绝招录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才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就业难”是社会的普遍问题,求职路上的女性常常因为“用工成本高”,被拒之门外。一位代表说:“一年如果有四位女工生育,顺产至少花费2万元。”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性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使他们无形中丧失了劳动力,但仍支付“不必要的”劳动成本。保证女性有工可做,是女性职场生涯最重要的基石。“四期”保障,缓解生活压力《征求意见稿》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为题,女职工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在《征求意见稿》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权益,将原来的90天产假改为14周。
很多女职工反映,“不敢怀孕”、“经期也要忍痛工作”,生怕自己丢了工作,加大生活压力。在《规定》中第六、七、八、九、十条,分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进行了明晰的法律规定。省总工会女工部采纳广大女职工意见,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待遇”、“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保健机构确诊后,适当给予一至二天地休假”、“产假期间与在岗女职工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等建议进行了收集,将向有关部门反馈,希望能以法律为依托,让广大女职工轻松工作、开心生活。
在场的女职工代表建议,女职工生产、哺育完毕后,最好能保留原岗位,并增加男方护理天数。严格细则,全面维护女工权益“每个月卫生费如何落实?每月多少?”“监察责任人是谁?”……研讨会上,细节落实问题,反复被提出。锱铢必较,只为让法律更健全,全面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据介绍,女性职工所在的单位良莠不齐,每每出现问题时,常因法律细则不明确而吃亏。结合现实情况,与会代表建议,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检疫标准10元/月·人),并对女职工孕期、经期不同情况的权益保护,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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