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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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十项措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度网络
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24小时监控值班调度制度。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技术运用与联网,实时监控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分布,杜绝超定员入井、多头多面超能力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控手段信息化。
三、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制度
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层层递交安全生产保证书。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与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保证,确保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服从政府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向市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保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向当地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特殊管理岗位负责人要分别与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安监、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存储到位,进一步增强煤矿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能力。
(五)煤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煤矿抗灾能力。
四、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报告、旬通报制度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由专人负责。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包驻矿监管人员每天17:00以前要各自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井作业头面、下井人数、人员分布、水、火、瓦斯、风量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汇总整理后,于每天18:00前向市煤炭局安全监控调度中心报告各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有危及安全行为的,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市煤炭局监控调度中心每月1日、11日、21日要依据各县(市)、区日报告和各业务部门检查执法情况,对每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末位矿井,坚决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在全市进行公示,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有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
五、建立全员培训制度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基层包驻矿监管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基层包驻矿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使监管人员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的堡垒作用。
二是加大“五职”矿长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五职”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强化对煤矿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培训,着力提高其依法办矿、守法经营、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管理水平、事故应急和救援能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新工人培训,掌握煤矿安全常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履行新工人体检制度。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设置课时和授课内容,按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教学。新工人岗前培训不低于72学时,每年轮训一遍,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和持证上岗。
六、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建设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要求,严格执行《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全市地方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煤安〔2009〕13号)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全面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建设,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自动检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三到位(自动监测、便携监测、人工监测三到位)、三检测(自动监测、便携监测、人工监测)、三对照(人工监测、瓦斯传感器监测、便携监测数据三对照)”瓦斯管理制度。对风量、风速、瓦斯、风门开闭以及CO等有害气体进行监视和控制,实现瓦斯超限时的断电停机、超限报警、停风就停电。全面完成已确定的郏县、石龙区2009年底达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建设目标、平顶山市2010年达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市建设的目标工作任务。
七、严格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科级干部驻矿制度
进一步强化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科级干部驻矿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级领导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指导、督查。每月至少深入到所分包县(市)、区1次,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指导解决问题。县(市)、区四大班子领导要明确分包煤矿,每半月至少要深入到分包煤矿1次,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指导解决煤矿存在问题。科级干部要切实加强驻矿监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有职有责、失职问责、任职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严肃追究在审批、核准、验收、年审和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中过错者的责任,杜绝工作不作为、伪审批、漏监管、假检查、假打击,县(市)、区煤炭局正、副局长每月入井不少于6次,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月入井不少于9次,煤管站站长入井每月不少15次。入井检查情况要如实填写在《监管日志》上,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三)继续落实和完善监管小组驻矿制度,包驻矿监管人员每天要下井检查,做好《监管日志》记录。严格执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八、进一步强化安全巡回执法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执法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季、月、旬定期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县级煤炭部门排查、市级煤炭部门抽查等交叉的检查方式,不断加大专业性检查力度和突击检查频率,确保安全执法检查不间断,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地方煤矿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乡(镇)煤管站每周要对辖区内地方煤矿深入、细致、全面的检查一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梳理,督促整改落实。
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相关工作人员,要选聘一名年富力强、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煤矿安全工程相关专业人员为县(市)、区长助理,负责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业监督。各县(市)、区煤炭局要根据本辖区煤矿数量,组织选聘一批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煤炭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安全专干,派驻辖区各煤矿(每矿至少要保证1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为构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人才支撑。
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凡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市)区、乡(镇),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规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各产煤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和煤炭局长的奖励,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平办〔2008〕13号)执行;各产煤县(市)、区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监管人员、包驻矿人员的奖励,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平办〔2009〕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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