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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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局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颁布日期】 2010-1-18
【实施日期】 2010-1-18
【发文号】 粤人社发[2010]19号
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 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国家 税 务 局 广 东 省总 工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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