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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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工资被降 要求补足工资胜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张女士怀孕后被公司降薪,还被扣发产检期间工资。张女士提出辞职并起诉了公司。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获赔2.9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其于2010年1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任项目管理工程师。其间,公司无故拖欠她11个月的工资差额12100元,并扣发产检期间的工资。2010年,没有为她安排年休假。她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查明,张女士在2010年7月收到业绩考核通知,但其被降薪的处理2010年3月即作出,而2010年3月张女士已经怀孕,综合看来,张女士被降薪并非由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法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
关于产检工资,由于张女士提供了经公司有关领导签字的休假申请单,标注事由为产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女士产检工资。再加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科技公司共需支付张女士2.9万余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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