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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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余时间受培训算加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利用工余时间组织孙雯婷等人培训当属加班,必须向他们支付加班工资。
就本案而言,已经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首先,对孙雯婷等人进行培训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20条也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即公司组织孙雯婷等人培训,是为了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而他们也正是因为公司要求才参加的。
其次,公司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正常的情形下,培训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现公司却将之安排在工余时间,无疑等于节省了工作时间,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生产经营效益。
再者,培训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即公司所利用的是下班时间和每周双休日,而这些时间本来属于孙雯婷等人自由支配的法定时间,却由于他们不得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被占用。
综上可知,孙雯婷等人所在的公司必须依据如下标准,向他们支付加班工资:下班时间后培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双休日培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颜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