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作中,劳务派遣工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其虽与用工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劳动进行维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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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案例介绍】
派遣员工不服用工单位调岗安排退回 派遣公司以此为由解除赔偿金该谁支付?
2011年刘红通过成都某劳务公司到某工厂工作,工作为操作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社保也是由劳务公司缴纳。
2014年6月,刘红被用工单位调至新建厂区工作,由于新建厂区地处偏僻条件不好,工作内容也发生变化,刘红不服从用工单位的调岗决定。
用工单位便通知刘红不用再来上班了,并且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让她不用来上班了,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又以刘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随即刘红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工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劳务公司参与仲裁,裁决成都某劳务公司支付申请人刘红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徇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大多劳务派遣员工因为一直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很少与派遣单位接触,感觉到起身权益受到损害,大多会与用工单位直接产生劳动争议,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关系的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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