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费某从1998年7月开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负责采购及做饭的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该公司根据一次员工就餐民意投票结果,决定解聘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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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称费某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 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以民意投票结果为由,解聘费某不能成为法定理由,该公司应依法支付费某辞退经济补偿金11050元,以及当年8、9月份应付的工资、加班费。
律师释法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认为,虽然费某并没有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自1998年以来费某就在该公司就职,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费某的权利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从本案来看,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费某的劳动关系,理应按规定给予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但该公司没有这样做,很显然,费某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费某要求所在公司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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