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刘某退休后应聘到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签有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在工作时间内遭遇车祸导致左腿受伤,花去3.7万余元医疗费用。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时,仲裁委认为,他虽然在工作时间内遭遇车祸,但不属于工伤。刘某很苦恼:车祸发生在工作时间、出于工作原因,并且签有劳动合同,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首先,退休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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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退休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退休者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退休人员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如果他们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根据法律规定,像刘某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刘某的损害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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