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逐渐增多。针对劳动关系的变化,中国政府着眼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以《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国的劳动关系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国的劳动关系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24ca4d836caecd616f552b6f15aa2aa
中国的劳动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关系双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与标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全面建立,初步形成了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截止1999年底,全国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1亿多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7%;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2300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也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行政规章对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政府不介入企业与职工的协商过程,但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截止1999年底,全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20万份,涉及职工近6000万人。通过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能,从整体上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审判三个程序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截止1998年底,全国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7万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1个,建立了一支由156.9万名专兼职企业调解员和2.1万名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队伍。自1987至1998年,全国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58万件,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结案约93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案65万件。
(四)制订和完善劳动标准,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提供劳动政策基准。目前,中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基本建立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例如,在工时和休假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确立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 得安排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分别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当前劳动关系调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中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仍未与职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不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未理顺;二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还不规范,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在各类企业全面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缺乏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机制,劳动仲裁的效率还需要提高;四是企业劳动标准不够完善,对违反基本劳动标准的行为还缺少处罚手段;五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层次总体上偏低,法律效力不够。
在今后五年内,中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调整新体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新体制的主要内涵是,调整劳动关系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为基础,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以建立劳动关系宏观预警系统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保障。进一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一,继续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推动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2000年,力争使适用《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的行为。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并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二,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健全集体合同制度,重点完善内部民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继续探索建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
第三,大力加强企业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完善企业基本劳动标准体系,加强劳动基准政策方面的社会化咨询服务。指导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劳动基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行为。
第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健全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继续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地区性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企业内部调解、外部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大力做好预防劳动争议的工作。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三方共同办案的机制。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第五,加强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建设。按照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制订出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力争在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为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提供法律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集体合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6]《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8]《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10]《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