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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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
邱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清洁工。半年前,由于丈夫突然生病无法上班,邱女士不得不前往丈夫所在的公司为其请病假。当时,丈夫的同事告诉邱女士,她丈夫当月已请过事假且超出了休假天数,如果再继续请病假,根据公司的规定将被扣去双倍工资。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暂时顶替丈夫的岗位,但她叮嘱丈夫的同事千万别把这事告诉公司。不料,在顶替丈夫上班期间,邱女士在一次打扫办公室时不慎跌倒,落下六级伤残。事后,邱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为丈夫任职的公司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表示,私自顶替丈夫工作的邱女士只是员工家属,不属于公司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企业这类用人单位中,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的身份应当是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本案中,邱女士私自顶替丈夫上班,且未得到单位的同意,其劳动本身是无法获得该单位的劳动报酬。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邱女士与该单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不具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资格。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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