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是提供的材料不足、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用人单位、受的伤超过工伤认定范围。不予受理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无法行政复议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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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复议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
1.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且经过告知,也没有补正材料的;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
3.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4.无明确用人单位的;
5.劳动者超龄的;
6.所受的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工伤认定书一般六十日左右下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十四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十五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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