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期间,发生工伤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成都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成都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什么?成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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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日前,成都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缴费标准和方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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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二)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
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三)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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