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待遇项目 待遇种类 待遇项目 支付方式 说明 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费 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企业支付 转外就医食宿费、交通费 企业支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 基金支付 工伤津贴 企业支付 伤残评级后 定期护理费 基金支付 定期伤残抚恤金 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和残疾服务费 基金支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 基金支付 异地安家补助费 企业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基金支付 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 基金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基金支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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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待遇计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注: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住院护理费、诊疗费、药费、就医路费,部分地区不含就医路费。
(1)工伤医疗期限正常期限为1-24个月;
(2)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工伤医疗费用
(4)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包括挂、住院费、住院护理费、诊疗费、药费);
(5)伙食补助由单位按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费的2/3支付;
(6)就外医疗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单位按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由企业支付)。
由单位每月发放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企业支付)。
旧伤复发,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工伤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评定分为10个级别,各级别相应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1-4级的待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定期伤残抚恤金 一级护理费 二级护理费 三级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 一级 24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的90%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 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40% 上年度当地 职工月平均 工资30%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二级 22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85% 三级 20个月缴费工资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80% 四级 18个月缴费工资 本人的缴费工资的75%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抚恤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伤) 伤残补助金(因工伤工资降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谋职业) 五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0% 工资降低部分的90% 无 六级 14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0% 无 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无 七至十级的,依次发给本人工资8个月、7个月、6个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八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无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无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无
注:本人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75%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
工伤致残1-4级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须转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同时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伤残抚恤,如果养老待遇高于工伤待遇,按养老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照常支付定期伤残抚恤金。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对象分类 享受待遇 对象分类 享受待遇 6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 4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配偶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1-4级) 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它直系亲属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在上述标准上加发10%
交通事故巳有民事赔偿的,企业和社保机构不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死的,由于肇事者逃逸等原因,受害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当获得赔偿后应归还给社会保险机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暂由企业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暂由工伤保险机构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法院宣布其死亡后,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巳由企业和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应作扣除。当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巳领取的待遇应当退回。
对于获得的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不再发放,其它有可享受,如果境外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如果境外伤害受害者不能获得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行垫付,当获得赔偿后应归还给社会保险机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或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金的出国定居人员,可凭生存证明,采用按支付的方式继续领取待遇,生存证明必须每年验证,如果本人愿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