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老工伤”纳入保障范围,广州新出台的工伤新政策还降低缴费、提高了待遇,让参保单位和个人感受实实在在的好处。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详细解读《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据介绍,新规首次允许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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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最高少缴24元
崔仁泉表示,《规定》没有使用国家设定最高为2.0%的上限比例,且剔除了1.2%这一费率档次,从而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缴费率。如建筑业、铁路运输、道路(陆地)运输等行业,由原来的1.5%降低为1.0%;水上捕捞(渔业、渔服务业等)、农、林、牧服务业、市政工程、地质勘查等行业,由原来的1.2%降低为1.0%.降低幅度最大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最少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2%,用人单位平均每人每月可少缴费6-10元。
同时,《规定》也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作了安排,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降低幅度最大的为工资总额的0.3%,最少的为0.05%,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费1.5-9元。
崔仁泉说,部分行业通过《规定》降低行业缴费率及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工伤保险费7.5-24元。新缴费率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
供养抚恤金改由基金支付
“《规定》还明确,允许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从优原则规定了计发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崔仁泉解释,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另外,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还从多方面提高了待遇水平。例如,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调整为60个月;增设医疗护理费,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计发;增设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伤残造成职工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等等。
据了解,截至3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99.74万人,其中农民工171.59万人,是社保五险中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基金结余几个亿。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出台措施,把桑拿工等服务业中的工伤高危人员强制纳入保障范围。
■新政亮点
●补缴欠费后可补支待遇。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伤(病)情加重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在对复杂的伤病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与病情的关联性进行技术性鉴定。
●明确伤情危重、因工死亡职工善后处理待遇标准和支付期限,这对从速妥善处理疑难、重大伤亡事故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