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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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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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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将《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甘政办发[2006]7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19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74号文件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覆盖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6年底前,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王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佣的具有本市户籍或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兰政办发[2004]3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二)用人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可在我市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我市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我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我市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省上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民工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按月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再按照本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措施

(一)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继续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

(二)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3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要求,市上根据农民工普查情况,编制下达各年度参保计划。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各县区要在每年初将参保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省、市确定的重点调度和督办的部分中央、省属、市属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名单附后)。其中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劳动保障部调度督办单位。

(四)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各县区(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开展参保协查业务。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由财政、税务、工商、安监、建设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七)运用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74号文件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矿山、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煤矿、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八)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县区要结合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开设农民工专用窗口和通道,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九)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十)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建设、工会、安监、工商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动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年内将原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纳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今年的大检查活动将在年底前进行,各县区和有关企业要及早做好自查工作。

(十一)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74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经验交流机制。各县区在开展扩面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并向市上推介。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

各县区、各部门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立足全局,抓住机遇,真抓实干,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调度和督办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名单

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省建总公司

甘肃兰阿煤矿

兰州石油化工公司

中石油兰州分公司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连城铝业公司

甘肃和平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市建一公司

市建二公司

兰州燃气集团公司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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