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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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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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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施主体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92号)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7.《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

8.《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07号)

9.《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10号)

10.《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

11.《宁波市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甬劳社工伤〔2008〕152号)

●申报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

引用法条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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