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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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H某自2001年入职深圳市J公司,目前尚未离职。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改变了以前工资计算方法。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时,H某明知工资计算方法与之前的不同,如果J公司此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H某在2008年3月就“明知或者应知”。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诉。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H某超过了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H某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值得商榷。本案目前正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也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见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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