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的时候出现交通事故是非常麻烦的事情,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尤其还有驾驶员并不是车主的情况,有的驾驶员是受雇于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能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有网友问,我给车主开车出现事故工资还给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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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是可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车主也没有理由克扣工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要看是否跟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雇主不给工资的话,你可以拿着劳动合同,直接起诉雇主,要求雇主支付工资,因为这并不是用人单位,所以不能申请到劳动仲裁,只能采取法 律诉讼的方式。
关于签订合同,依据法律上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你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其他的情况时效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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