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都是有着相应的诉讼时效的,不同的案件诉讼时效也是有着不同的规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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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六十日仲裁期限的开始计算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那种认为用人单位未发放已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应在60日天内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从而丧失胜诉权,这种观点是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劳动报酬”等同于“发生劳动争议”,最典型的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到约定发薪日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日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实不然,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实际发放自己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尚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劳动者并没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争议。
2、因而,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也就没有开始计算,用人单位未于发薪日向劳动者发薪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争议已发生,只有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时遭到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才发生劳动争议。
3、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二种情况:
(1)一是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届满的,从该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已发生。
(2)二是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只要出现以上二种情况之一,应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该在60日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丧失胜诉权。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6、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1、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3年。
2、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3、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