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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了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构建人才高地的需要,根据职称改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我们对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制度,现将制定的《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二○○○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博物专业队伍建设,深化文物博物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评价的社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的考试制度。今后,本市不再进行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文物博物馆学基础知识、专业实务考试。
第四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在文物博物岗位上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考试条件
1、获博士学位;获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6年。
2、通过规定的全国职称外语或上海市职称古汉语考试。
(1)高中毕业(含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经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老师带教10年以上。
(3)两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根据其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的实物成果予以推荐。
第六条原已评聘非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1年并经业务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七条原已评聘非文物博物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1年,业务考核合格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八条已评聘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报名参加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九条参加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本人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本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人事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文管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文管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人事局、文管委共同用印,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原经评审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经考核后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文管委分别负责解释。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