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精神,现就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汕头市区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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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1至2002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至2002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2001年7月起,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定一年不变。
以2000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9元为(征缴低限)基数(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09元的300%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09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09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09元的70%即426元的,按426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市区缴费单位统一实行按综合费率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四项险种的综合费率为31%(单位24%,个人7%),具体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20%,个人缴费按6%。
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工伤保险:取消原来企业分类,单位统一按1%。
生育保险:单位按1%。
四、以2000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9元为基数,按规定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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