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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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三三制”原则,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一)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已经明确,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省、市、县都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测算,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协商,拟定资金筹措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财政承担的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二)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社会筹集资金落实到位。
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承担部分,主要来自失业保险基金。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千方百计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资金征缴,力争把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自筹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要对下岗职工负责,该出的资金一定要出。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亏损企业有能力自筹的,也一定要自筹,对能自筹而不自筹的,要严肃批评,限期纠正。要把这一条作为对厂长、经理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严重亏损或停产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出资的比例。
(四)要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落实资金拨付程序和审批等项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督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冒领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
(一)指导建立健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搞好组织和业务建设。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有下岗职工而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中心的企业,于今年4月底前建立中心或类似机构,否则,不能安排职工下岗;对已经建立中心的,要加强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企业中心都要做到有领导班子、有专职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帐户、有办公场所、有基本办公设备。都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登记和建档建卡、下岗职工统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等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实施办法。今年上半年,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各企业中心主要骨干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1、严格下岗程序。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该企业将职工收回原岗位工作。在重新安排上岗之前,应视为在岗职工,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2、明确界定下岗职工,统一下岗职工统计口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我省的实际,下列人员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疾病、生育等休假且假期未满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1998年7月20日琼发[1998]14号文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手续且期限未满的;企业内部轮训、外出培训和学习的;企业安排转岗分流或劳务输出的;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营运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由于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和放长假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愿进入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不愿意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其家庭了解情况,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政策,促使转变思想观念。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愿意补签协议的,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从补签协议之月起享受下岗职工各项规定待遇;二是对不愿意签协议,要求自谋职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与其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有条件的,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出具证明,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待遇;三是对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从五月份起,视为已再就业,作为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统计,不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三年后也要解除劳动关系。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今后,认定下岗职工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进中心、签协议。新下岗的职工必须随进中心随签协议。
3、充分发挥中心的功能作用。中心在筹资金、保生活、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抓好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工程,落实“一三一”工作目标,即年内对每个下岗职工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
4、明确下岗职工下岗、进中心、签协议的起始期限。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的,其协议起始期限一律从1998年1月1日后,以本企业建立再就业 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但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最迟必须在1999年5月底前,超过此期限一律从1999年5月起计算;对下岗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人员,其下岗起始日期以本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计算;随下岗随进中心、签协议的,从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之月起计算。
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岗位。同时,要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到小企业、到第三产业中就业。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为了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今年要实现再就业培训2?5万人的目标,各地要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再就业 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各种培训力量的作用,批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定点单位,并指导它们与中心建立伙伴关系,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培训质量。同时,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当前重点是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第三产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职工掌握创业实用知识和能力,提高创办企业的成功率。此外,要积极落实培训经费。要根据培训任务,争取落实财政拨款,并相应地制定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保证经费有效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一是要抓好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本地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完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和监督检举制度,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二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试点城市要从速完善局域网,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其他市、县要抓好前台服务的计算机应用。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要建立和完善用 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广泛收集空岗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向下岗职工提供准确的就业供求信息;继续采取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免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开展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代管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服务等。四是要建立健全职业指导员队伍,对下岗职工进行“一对一”指导,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职业指导员可从下岗职工中择优招聘,原则上每一名职业指导员负责联系、指导100名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员由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并给予一定报酬,经费向同级财政申请从再就业补助费中拨付。财政拨付有困难,也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培训费中支付。五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典型宣传等方法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务实、自强的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改变选人观念,理解、尊重下岗职工,千方百计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一)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对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合同期满的,应依法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包括本企业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实现再就业的,企业也应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营业执照或营运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合伙企业半年以上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在中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意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但不愿意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除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外,3年期满后,企业也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生活活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训练及再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经教育无效的,视为再就业,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对不列入下岗职工统计的原办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放长假的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实现再就业的,按其协商后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按规定休假、培训期满和放长假已超一年以上的人员,若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签协议进入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和放长假等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手续;对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的,原企业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返回企业。企业有岗位的,可安排上岗;企业无岗位的,可签协议进中心;不愿进中心,可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时限返回,视为已再就业,企业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隐性就业问题。上半年,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职工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登记,对隐性就业者进行清查梳理,摸清情况。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其中,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半年以上的人员),视为已实现稳定就业人员,原企业应及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临时就业人员,可酌情减发或不发基本生活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其落实促进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待取得稳定收入或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和协议。
(三)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企业终止、解除下岗位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付,同时应清偿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包括所欠工资、生活补助费、集资款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债权债务暂时有困难,应与下岗职工商议,明确偿还时间、方式,可用于抵顶房租、购房款,或用于代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至企业所欠款额用完为止;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要明确其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从当地政府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设立专门窗口等有效措施,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提供方便。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继续享受其在下岗以前形成的职工有关公共福利待遇,具体应享受的福利种类,由企业予以明确。此外,原企业应积极协助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做好劳动关系的转移、保险关系的接续、档案转移、失业登记等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
下岗职工通过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转到民政部门,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事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最近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并加强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和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是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向政府报告,力争在上半年建立,并认真研究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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