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江苏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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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全市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为:近郊21个区市县于1998年3月起建立健全城镇局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万县市、涪陵市所辖区和黔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黔江县于1998年7月,其余的县(市)于1999年7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得到生活保障,把扶助贫困的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有关政策,对优待抚血人员,其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最低生活保证金发放额,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月均收入后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区市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100元,所需保障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制定。由区市县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向下分解。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标准调整,由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和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公布,并报重庆市政府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必须重新调查、公布、上报、批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财政、审计、监察、舆论、群众的鉴定作用。对职工收入的出证、家庭收入的核实、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资金的醺等,必须认真求实,纳入监督范围。保障对象应按民主、公开、公平、报批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公室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居委会应配备或聘用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数量,乡镇民政办应调整充实人员,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适当增加工作经费。在开展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调查等项工作中,街道办事处应对民政、劳动、企管等机关干部统筹安排,充实工作人员,适应动态管理需要,确保喜出望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对自有住房且集中居住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地民政局或街道办逼真处与企业商议的意见,从企业临时安排适当的人员,在街道办逼真处的安排下,与居委会的同志一道做好本企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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